国资管理

评估备案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2-05-17  浏览次数:42


一、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事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事业法人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三)企事业法人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事业法人委托。

二、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在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三、资产评估报告自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有关单位应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四、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国科控股归口接收备案资料并按评估对象的国有资产占有方的级次分别转报财政部审核备案和中科院备案。

五、对备案审核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条财局将会同国科控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项审核。资产评估备案完成后,国科控股和各报送单位须按照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备案资料的存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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