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体系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等9部门《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精神,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深入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系列政策和工作文件,形成了“3+6+N”赋权项目管理文件体系,创新性地提出了知识产权“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模式,科研团队获得全部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学校不持有转化公司的任何股份,但是通过转让协议享有全部知识产权的部分未来收益。

    一、组织协调机制



    二、制度体系建设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深入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系列政策和工作文件,形成了“3+6+N”赋权项目管理文件体系。“3+6+N”赋权项目管理文件体系中,“3”是指《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方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技术转让方案》三个重要政策文件;“6”是指科研人员作价入股工作指引推荐监事管理办法、赋权协议、投资意向书、学校部分技术转让协议、负面清单等6个关键工作文件;“N”是指与赋权流程相关的多个内部程序文件。

    三、赋权试点实施流程图

    赋权:科研人员可向学校申请,将归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科研人员,科研人员与学校就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分割签订赋权协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后,科研人员与学校为该职务科技成果或者该职务科技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共同共有人。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作价入股实施方案,经学校备案后,科研人员持有部分方可进行作价投资,设立转化公司或作价入股至存续公司。职务科技成果在安徽省内转化或实施的,科研人员按80%、学校按20%的比例分配收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安徽省外转化或实施的,科研人员按70%、学校按30%的比例分配收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赋权后技术转让:科研人员可向学校申请,受让赋权后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共有的部分,经审核通过后,科研人员与学校签署赋权后学校持有部分的技术转让合同,按约定时间及方式向学校支付转让对价。



    四、赋权转化设立公司设立基本要求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作价入股工作指引(试行)》

    (一)新设公司

    科研人员可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新设转化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具体操作如下:

    1.科研人员须向资产公司提交设立转化公司的方案,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职务科技成果的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

    (2)转化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

    1)公司类型,须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结构,须穿透至自然人、国资部门等最终持有人,并如实披露是否存在股权代持、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影响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安排;

    3)出资方式,科研人员主要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出资,如另外以货币出资的,货币出资部分不得超过职务科技成果全部评估价值的 50%。

    2.科研人员应向资产公司提交转化公司工商登记全套资料。

    (二)作价入股至存续公司

    可参照新设公司设立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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