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管理

评估备案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2-05-17  浏览次数:67

(一)财政部备案。评估对象的国有资产占有方为院属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院属事业单位向国科控股直接报送纸介版评估备案资料(参见附件15纸质版材料)。经国科控股形式审核后报送条财局,由条财局负责转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反馈院属事业单位,评估报告由财政部存档。

(二)中科院备案。中科院评估备案分为评估报告完善阶段和审核备案阶段。

1、评估报告完善阶段,备案申报单位将电子版材料(附件15电子版备案材料)递交国科控股;国科控股收到电子版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备案资料齐全后,在20个工作日内日委托外审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性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备案申报单位应督促受托评估机构及时、认真、详细地回复外审意见或修改报告,对报告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应在外审意见回复函中明确说明。电子版备案材料补充完善符合要求后,国科控股通知备案申报单位出具纸质版备案材料。

2、评估报告审核备案阶段,备案申报单位要求,将纸质版备案材料(附件15纸质版备案材料)递交国科控股;国科控股负责纸质版材料接收、合规性审核、备案手续办理、评估报告存档;其中,评估对象的国有资产占有方为院属事业单位的,评估报告还需报条财局审核会签。

  符合备案条件的评估报告,国科控股在接收到备案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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