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院属单位关于撤资的请示;
2.院属单位办公会议(或所/院务会议)纪要(同意撤资的集体决策意见,需盖单位公章);
3.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撤资方案;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月份财务会计报表;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各项资料复印件必须写上“与原件一致”,并盖单位公章;提供的附件资料必须盖骑缝章。
一级和以下级次企业撤回对外投资时所需的申报资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2条相应变更为“持股企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撤资的)决议”。
院属单位撤资时需报送的资料
1.院属单位关于撤资的请示;
2.院属单位办公会议(或所/院务会议)纪要(同意撤资的集体决策意见,需盖单位公章);
3.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撤资方案;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月份财务会计报表;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各项资料复印件必须写上“与原件一致”,并盖单位公章;提供的附件资料必须盖骑缝章。
一级和以下级次企业撤回对外投资时所需的申报资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2条相应变更为“持股企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撤资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