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院属单位关于兼并收购企业的请示;
2. 院属单位办公会议(或所/院务会议)纪要(同意兼并收购企业的集体决策意见,需盖单位公章);
3. 被兼并收购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 兼并收购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5. 兼并收购企业意向书(不高于以经备案的企业整体评估每股资产净值收购);
6. 被兼并收购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7. 尽职调查有关材料;
8.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各项资料复印件必须写上“与原件一致”,并盖单位公章;提供的附件资料必须盖骑缝章。
兼并收购企业时需报送的资料
1. 院属单位关于兼并收购企业的请示;
2. 院属单位办公会议(或所/院务会议)纪要(同意兼并收购企业的集体决策意见,需盖单位公章);
3. 被兼并收购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 兼并收购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5. 兼并收购企业意向书(不高于以经备案的企业整体评估每股资产净值收购);
6. 被兼并收购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7. 尽职调查有关材料;
8.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各项资料复印件必须写上“与原件一致”,并盖单位公章;提供的附件资料必须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