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管理

对已投资的企业改制时需报送的资料

发布时间:2022-05-17  浏览次数:53

1. 院属单位关于对企业改制的请示;

2. 院属单位办公会议(或所/院务会议)纪要(同意对企业改制的集体决策意见,需盖单位公章);

3. 企业改制方案;

4. 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5. 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月份财务会计报表;

6.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须按《公司法》中股份制改造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各项资料复印件必须写上与原件一致,并盖单位公章;提供的附件资料必须盖骑缝章。

对二级和以下级次企业改制所需的申报资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2条相应变更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持股单位(同意改制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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