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院属单位关于对企业改制的请示;
2. 院属单位办公会议(或所/院务会议)纪要(同意对企业改制的集体决策意见,需盖单位公章);
3. 企业改制方案;
4. 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5. 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月份财务会计报表;
6.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须按《公司法》中股份制改造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各项资料复印件必须写上“与原件一致”,并盖单位公章;提供的附件资料必须盖骑缝章。
对二级和以下级次企业改制所需的申报资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2条相应变更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持股单位(同意改制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