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管理

已投资企业注销时需报送的资料

发布时间:2022-05-17  浏览次数:42

1. 院属单位关于注销企业的请示(文件)或申请备案函;

2. 院属单位办公会议(或所/院务会议)纪要(同意转让所持股权的集体决策意见,需盖单位公章);

3.企业的股东会决定;

4.企业资产清算方案;

5.企业资产负债表;

6. 营业执照复印件;

7. 企业产权登记证;

8. 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各项资料复印件必须写上“与原件一致”,并盖单位公章;提供的附件资料必须盖骑缝章。

    对二级和以下级次企业注销时所需的申报资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2条相应变更为“持股企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注销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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