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院属单位关于注销企业的请示(文件)或申请备案函;
2. 院属单位办公会议(或所/院务会议)纪要(同意转让所持股权的集体决策意见,需盖单位公章);
3.企业的股东会决定;
4.企业资产清算方案;
5.企业资产负债表;
6. 营业执照复印件;
7. 企业产权登记证;
8. 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各项资料复印件必须写上“与原件一致”,并盖单位公章;提供的附件资料必须盖骑缝章。
对二级和以下级次企业注销时所需的申报资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2条相应变更为“持股企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注销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