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院属单位关于转让企业股权的请示(股权转让要在国家认可的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因此,申请文中不能指定受让方;协议转让给固定受让方的,必须报财政部审批);
2.院属单位办公会议(或所/院务会议)纪要(转让所持股权的集体决策意见,需盖单位公章);
3. 企业股东会决议(同意院属单位转让股权事项);
4.企业章程;
5.企业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6.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企业投资人的国有资产产权证复印件等);
7.《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6份);
8.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需盖单位盖章);
9.院属单位初始投资资产形态证明资料(验资报告或评估备案表、评估报告等);
10.职工安置方案(如转让后企业由国有控股变为国有非控股需提供);
11. 协议转让的,须提供意向受让方的详细情况介绍;
12.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各项资料复印件必须写上“与原件一致”,并盖单位公章;提供的附件资料必须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