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投资协议书。
2. 本企业章程。
3. 出资人相关资料。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按各投资人分别整理)。
4. 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已设立企业,还应当提交产权变动证明文件)。
5. 本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设立企业提供)。
6. 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立企业提供)。
7. 本企业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已设立企业提供)。
8.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已设立企业提供);未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提供相关说明。
9.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复印件应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成册资料应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