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行为决策及批复文件(如有事业单位追加投资的,还应提交相应决策或批复文件)、相关协议文件。
2. 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存在多次股权变动的,应提供历次章程修正案)。
3. 出资人相关资料。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应还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按各投资人分别整理)。
4. 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经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如果企业在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之后,由于实收资本发生变动而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应选定变动当月底为申请基准日,还应提供申请基准日本企业财务报表。
6. 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原件(不装订入册)或《企业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7.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未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提供相关说明。
8. 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产权变动证明文件。
9.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如减资公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0.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涉及多次股权变动的,第1-3、8-10项文件应按照股权变动顺序归集整理。
各项资料复印件应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成册资料应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