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行为决策及批复文件、相关协议文件。
2. 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及申请基准日财务报告。
3. 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4. 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以及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5. 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不装订入册)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未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提供相关说明。
7. 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8. 企业的资产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9. 企业改制、破产或撤销的职工安置情况。
10. 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复印件应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成册资料应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