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原由财政部负责,现调整为院与国科控股按审批权限负责。具体为:评估对象评估值(股权价值评估以企业整体价值计,以下同)小于 5000 万元(含)的评估报告,由国科控股负责审批备案;
二、评估对象占有单位为院属单位所投资的一级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原由院负责,现调整为院与国科控股按审批权限负责。具体为:评估对象评估值小于 10000 万元(含)的评估报告,由国科控股负责审批备案;评估值大于 10000万元的评估报告,由条财局会同国科控股负责审批备案。
三、评估对象占有单位为院属单位所投资的二级及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涉及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由国科控股负责。
四、评估对象占有单位为国科控股所投资的一级企业,二级及以下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由国科控股负责。国科控股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由院条财局负责。
五、国科控股负责对各类评估备案项目进行完备性审核,并制定具体工作规程。自收到符合批复条件的评估报告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手续。资料补充、修改、答疑时间不计入备案审批时间。
六、院属单位应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资产评估所需各项资料,完善资产评估档案管理,配合院条财局和国科控股做好相关工作。并于每年度终了 30个工作日内,填写本年度本单位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报送国科控股。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1 月 8 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17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