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院属单位关于划转公司股权的请示;
2. 院属单位办公会议(或所/院务会议)纪要(同意划转股权的集体决策意见,需盖单位公章);
3. 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2)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3)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4)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5)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6)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4. 股权划转协议;
股权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3)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4)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5)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6)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7)纠纷的解决方式;
(8)协议生效条件;
(9)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5. 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6. 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7. 划入股权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审计报告、国有资产产权证复印件等;
8. 被划转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审计报告、国有资产产权证复印件等。
各项资料复印件必须写上“与原件一致”,并盖单位公章;提供的附件资料必须盖骑缝章。
划转二级和以下级次企业股权时所需的申报资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2条相应变更为“持股企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划转的)决议”。